荆楚网(湖北日报网)讯(通讯员方雯瑾)3月12日是我国第47个植树节,爱绿、护绿,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。但在日常生活中,总有因小疏忽不慎引火烧山的案件发生。近日,蕲春县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失火案。
2023年3月,犯罪嫌疑人曾某在刘河镇某村一稻田除草除虫时,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,后不慎将田边杂草全部引燃引发山火,造成部分山林烧毁,过火林木面积涉及两村。经调查认定,此次过火总面积189.3亩,其中有林地126.3亩(8.4公顷),荒田、道路等非林地37亩,无立木林地26亩。
根据刑法及相关法规规定,造成森林火灾,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,或者过火疏林地、灌木林地、未成林地、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,应以失火罪立案追诉。曾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,造成森林过火面积189.3亩,其中有林地126.3亩(8.4公顷),其行为构成失火罪。
法律的意义不仅局限于对犯罪行为的惩罚,还应体现对犯罪者的教育引导。检察官积极与曾某进行沟通,耐心向其解释失火行为的严重性,以及生态环境修复的必要性。通过释法说理,曾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生态修复责任。
鉴于曾某具有自首、赔偿谅解及认罪认罚等法定、酌定从轻情节,且作案时年事已高,蕲春县检察院以失火罪对曾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,后续启动了行刑衔接机制,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,督促曾某落实其生态修复责任。
植树节是一个播种绿色、播种希望的节日。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,检察官呼吁大家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环境,严格遵守野外用火规定,避免个人疏忽大意引发的火灾风险,切实把“爱绿、护绿”落实到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,让山更青、水更绿、环境更美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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